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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发股份: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09-17  

						证券代码:002394         证券简称:联发股份            公告编号:LF2014-039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 别 提 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 年 9 月 16 日(星期二)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 年 9 月 15 日~2014 年 9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 年 9 月 16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14 年 9 月 15 日 15:00 至 2014 年 9 月 1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海安县恒联路 88 号 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薛庆龙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50,971,5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639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0,524,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011%;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2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47,451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有效表决股数。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4 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赞成 150,681,2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077%。反对 290,3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923%;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赞成 150,641,9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816%。反对 326,3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162%;弃
权 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022%。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赞成票为 117,80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780%;反对票为 326,35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62%;弃权票为 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150,637,3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786%。反对 330,9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192%;弃
权 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022%。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赞成票为 113,20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750%;反对票为 330,95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92%;弃权票为 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辉、孙丽珠律师
    3、结论性意见: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合法、
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