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联发股份:关于对南通联发天翔印染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2016-04-22  

						证券代码:002394       证券简称:联发股份          公告编号:LF2016-011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南通联发天翔印染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南通联发天翔印染有限公司提供委托
贷款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贷款事项概述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在保证经营所需资金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利
用暂时闲置的资金,委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向公司控股子公司南通
联发天翔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发天翔”)贷款7000万元人民币,贷款期
限12个月,贷款年利率4.35%。
    此次委托贷款不构成关联交易,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二、贷款方的基本情况

    1、名称:南通联发天翔印染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2012年12月19日
    3、住所: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联路98号

    4、法定代表人:黄长根
    5、注册资本:7560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印花装饰布、染色漂白布、床上用品、服装、纱、线的生产、
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
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7、股权结构: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出资5040万元,占66.67%股权;
蔡敏出资2520万元,占33.33%股权。
    8、经营情况:截至2015年12月31日,联发天翔总资产11868万元,净资产4699
万元,资产负债率60%,2015年度收入4192万元,净利润-2570万元。截至2016
年3月31日,总资产12883万元,净资产4503万元,资产负债率65%,2016年1-3
月份,实现收入1348.45万元,净利润-314万元。

    三、委托贷款的主要内容

    1、委托贷款金额:7000万元人民币
    2、委托贷款用途:补充流动资金
    3、委托贷款期限:12个月
    4、委托贷款利率:年利率4.35%
    5、委托贷款的发放:根据联发天翔业务发展规模和资金需求状况,分阶段、
分额度放款
    6、利息支付:本项委托贷款按月结息,每月的第20日结息
    7、协议的生效:委托贷款合同经相关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并盖章后
生效。

    四、委托贷款审批及管理

    公司设立调查岗、审查岗和决策岗及审计委员会审批制度,岗位分离,各负
其责。证券部、财务部为调查岗,负责贷款对象的调查和日常管理;审计部为审
查岗,负责对贷款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对贷款整个过程的监督和核查,
并形成材料报送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长为决策岗,根据审计委员会报送材料最
终决定贷款可行性;董事长审核通过后报董事会审议。
    五、委托贷款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联发天翔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形式上和实质控制权。公司对其
提供的委托贷款主要用于补充其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有利于促进联发天翔
的持续稳定发展,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联发天翔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
委托贷款风险可控,本次委托贷款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委托贷款的议
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用于委托贷款的资金是公司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
接受委托贷款方及相应担保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委托贷款不存在关联交易。
    本次委托贷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委贷风险
可控,有利于提高公司暂时性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收益。
基于上述原因,我们同意公司进行本次委托贷款。

    七、公司已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逾期情况

    公司不存在已对外提供的委托贷款逾期的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