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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发股份:关于向海安飞顺纺织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2017-05-18  

						证券代码:002394       证券简称:联发股份           公告编号:LF2017-020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海安飞顺纺织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召开的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海安飞顺纺织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
款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贷款事项概述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在保证经营所需资金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利
用暂时闲置的资金,委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向海安飞顺纺织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飞顺纺织”)贷款620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五年,贷款年利率
7.108%。

    此次委托贷款不构成关联交易,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二、贷款方的基本情况
    1、名称:海安飞顺纺织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2 年 05 月 10 日
      3、住所:海安县海安镇永安南路 269 号
    4、法定代表人:陆圣军
    5、注册资本:50 万元
    6、经营范围:棉布、化纤布织造、销售;纺织品销售;纺织机械及配件加
工、修理、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结构:陆圣军出资 42.5 万元,占 85%股权;曹霞出资 7.5 万元,占
15%股权。
    8、经营情况:截至2016年12月31日,飞顺纺织总资产294.26万元,净资产
94.68万元,资产负债率67.83%;2016年度收入1044.70万元,净利润16.17万元。
截至2017年3月31日,总资产235.37万元,净资产96.77万元,资产负债率58.89%;
2017年1-3月份,实现收入68.80万元,净利润2.09万元。
    三、委托贷款的主要内容
    1、委托贷款金额:620万元人民币
    2、委托贷款用途:用于支付购买机器设备款
    3、委托贷款期限:五年
    4、委托贷款利率:年利率7.108%
    5、利息支付:本项委托贷款按月结息,每月的第20日结息
    6、协议的生效:委托贷款合同经相关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并盖章后
生效。
    7、担保措施:为规避上述风险,由飞顺纺织现有的机器设备为其贷款本金
及利息提供抵押担保。
    四、委托贷款审批及管理
    公司设立调查岗、审查岗和决策岗及审计委员会审批制度,岗位分离,各负
其责。证券部、财务部为调查岗,负责贷款对象的调查和日常管理;审计部为审
查岗,负责对贷款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对贷款整个过程的监督和核查,
并形成材料报送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长为决策岗,根据审计委员会报送材料最
终决定贷款可行性;董事长审核通过后报董事会。
    五、委托贷款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飞顺纺织提供的委托贷款主要用于支付购买机器设备款。飞顺纺织为
本公司提供配套加工服务,且其生产经营均在联发色织工业园区内,由本公司及
下属企业提供全部公用工程服务和动力能源,因此,公司能够影响其生产经营,
并能及时把握其经营动态,同时采取由飞顺纺织提供设备抵押担保,最大可能地
确保委托贷款资金安全。委托贷款风险可控,本次委托贷款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
股东的利益。
    公司将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1、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2、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
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公司将及时采取催收贷款等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六、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向海安飞顺纺织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意见
    (一) 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以委托贷款方式向海安飞顺纺织有限公司进行财务资
助可以更好的提高公司自有闲置资金的利用效率,有利于股东利益最大化;借款
人信誉良好,履约能力较强,不会影响委托贷款本息的按时偿还;飞顺纺织以其
拥有的机器设备为其贷款本金及利息提供抵押担保。本次委托贷款的安全性较高。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中关于《向海安飞顺纺织有限
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本次用于委托贷款的资金是公司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
接受委托贷款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委托贷款不存在关联交易。
    本次委托贷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委贷风险
可控,有利于提高公司暂时性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收益。
我们同意公司进行本次委托贷款。
    七、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及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本次委托贷款额占公司2016年末合并净资产的0.22%,如本次委托贷款提供
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不含对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或全资子公
司)发放委托贷款5.6612亿元,占公司2016年末合并净资产的19.64%。
    八、公司已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逾期情况
    公司不存在已对外提供的委托贷款逾期的情况。
    九、其他说明
    1、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存在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2)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3)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2、公司承诺在此项委托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不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将超募资金永久性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十、备查文件
    1、《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海安飞顺纺织有限公司提
供委托贷款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七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