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垒知集团: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4-21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中国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 1 号国际金融中心(IFC)37 层
电话:0591-87850803         传真:0591-87816904
邮编:350005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17F20170122-10-2021

致: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垒知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指派张明锋、罗旌久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
订)》(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董事会决议及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
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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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材料,其真
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
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
律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
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会
议的决议,并分别于 2020 年 3 月 30 日、2021 年 3 月 31 日在《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垒知控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
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下午 15:00 在厦门市湖滨南路 62 号建设科技大厦 13 楼
公司会议室召开,并由公司董事长蔡永太先生主持。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4 月 20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4 月 20 日上午 0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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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29 人,
代表股份 212,740,5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720,490,406 股)的比例为 29.5272 %。
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9 人,代表股份 202,380,902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 28.0893%;(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大会网络投票
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0 人,代表股
份 10,359,6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437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公司董事、监事和总裁、副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
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2,606,0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68%;反对
13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情况:

     同意 10,225,1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017%;反对
13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98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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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2,614,9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10%;反对
12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234,0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876%;反对
12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1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2,607,4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74%;反对
13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226,5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152%;反对
13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8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2,607,4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74%;反对
12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90%;弃权 7,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226,5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152%;反对
12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124%;弃权 7,500 股(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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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4%。

     5、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2,607,4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74%;反对
13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226,5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152%;反对
13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8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2,607,4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74%;反对
13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226,5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152%;反对
13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8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及子公司进行银行融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2,607,4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74%;反对
12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90%;弃权 7,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226,5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152%;反对
12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124%;弃权 7,500 股(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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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4%。

     8、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进行银行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2,614,9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10%;反对
12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234,0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876%;反对
12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1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2,607,4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74%;反对
12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90%;弃权 7,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226,5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152%;反对
12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124%;弃权 7,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4%。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2,607,4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74%;反对
13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226,5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152%;反对
13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8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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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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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明锋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林伙忠                                                         罗旌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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