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垒知集团: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9  

                                                           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深证上[2022]13 号附件 1: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的要求,作为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五届董事会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
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拟以 2022 年 4 月 28 日总股本 720,230,40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现金股利人民币 0.8 元(含税)。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目前行业特点、
公司中远期发展规划等因素,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和《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 年)》的规定,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


    二、对《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较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完善,各项内
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监管规则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能够
                                  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得到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


    三、关于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1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有关规定,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存放和
使用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
是的态度,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及关联方占用资金
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提供以下担保事项:


    2021 年 4 月 20 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进行银行融资提
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部分控股子公司向各家商业银行申请的融资额度总额为
人民币 735,000 万元,公司向相应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最大额度总额为 735,000 万元。
上述被担保对象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其融资均为正常生产经营融资所需,财务风
险处于公司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上述担保事项公司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无逾期
担保情形。除对上述担保外,公司未发生对控股股东、其他公司、持股 50%以下之
子公司、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任何情形。


    2、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违规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
供给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使用的情况,也不存在违规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
非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况;此外,公司目前已经完善了关联方资
                                 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金往来的控制制度,并已建立了“占用即冻结”机制,即董事会一经发现控股股东
及其下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董事会应立即依法申请有关人民法院对控
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予以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
资产。


    五、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为子公司使用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系正常生产经营
融资所需,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有效控制的范围
之内,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及担保事项。


    六、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证券业务
资格等方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要求,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
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
满足公司 2022 年度审计工作要求;公司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其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为了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七、对《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资金充裕,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
在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时机,阶段性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
好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低风险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
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的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有利于
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


    八、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原激励对象宋
秀华、邱聪、张宝兰、潘皓、李乐民已离职,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同时鉴于公司
2021年度业绩考核未达到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回购注销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3,640,200股限制性
股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及《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相
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本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之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章处:




   肖   虹                     王   哲                              刘小龙




                          签署时间:     二〇二二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