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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普瑞: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7-22  

						证券代码:002399              证券简称:海普瑞        公告编号:2017-064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7月21日(星期五)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7年7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7月20日下午15:00至2017年7月2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侨城侨城东路2002号深圳博林圣海伦酒店
(原深圳博林诺富特酒店)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锂
    6、召开会议的通知刊登在2017年7月5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及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
969,469,9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7.73161%。
    2、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9人,
代表股份36,846,6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5435%。
    合 计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代 表 共 57 人 , 代 表 股 份
1,006,316,6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0.68596%。
    3、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股东大会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及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停牌期满及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
关联股东 深圳市乐仁科技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飞来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乌鲁木
齐金田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乌鲁木齐水滴石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回避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7,187,90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16807%;反对311,9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8319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 意 37,187,90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16807 % ; 反 对
311,9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31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006,316,33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97%。选举通过,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之日止。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邹云坚、陈媛
    3、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
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