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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远海科: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3-28  

						       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
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
及 《 关 于 规 范 上 市 公 司 对 外 担 保 行 为 的 通 知 》( 证 监 发
[2005]120 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对 2019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
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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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
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
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符合《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的要求,综合
考虑了给予投资者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可
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社会公
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议的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度
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关于对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
意见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们对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认
为,2019 年度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规定,进行募集资
金项目建设,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关于对《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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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
    公司以防范风险和审慎经营为出发点,逐步建立和完善
了一系列风险防范的制度、程序和方法,形成了全面、审慎、
有效和独立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对保持公司各项业务持续
稳定发展,防范经营风险发挥了有效作用。我们认为,董事
会编制的《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
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公司已
建设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五、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
从业资格,为公司提供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服务。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的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了核查,对该会计师事
务所在审计过程中体现出的良好执业操守和业务素质表示
肯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拟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年度审计费用为 86 万元,年度内控审计费用为 20 万元,聘
期 1 年。
    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严
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了审计工作,履
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了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审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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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地反应公
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和内控现状,年度审计
服务费收取合理。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备足够的独立性、审计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我们
同意公司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提供 2020 年度财务审计业务,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确认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与预计 2020 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审议《关于确认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和预计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在审议
该关联交易时回避了表决;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是公
司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内
容符合公司实际需要,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
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
形。我们同意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和 2020 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相关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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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
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钱志昂:



                 王清华:



                 杨   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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