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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远海科:内部审计管理办法2020-08-22  

						         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健全完善审计制度体系,提升内
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
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等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以下统称“各
单位”),所属单位包括公司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有
实际管理权的联营单位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
位经济活动、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
观的监督、评价,提出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提升价
值、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开
展内部审计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保密,不
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依法接受证券交易所、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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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以及集团等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直接领导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公司党委负责研究提出在公司内部审计领域坚持党的
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决策部署,审议公司内部审计管理体
制改革方案、重要制度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等重大事项。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是为董事会决策提供
咨询、建议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评议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
作报告和工作计划等,评估内部审计体系的完整性和运行的
有效性等事项。
    第七条 公司监督审计部门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
机构,向公司党委、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履行以下
职责:
   (一)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体制机制及相关制度,
推进内部审计综合管理体系建设;
   (二)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组
织落实相关工作;
   (三)实施各类内部审计项目,对内部审计项目质量进
行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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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组织督促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协调推进内部
审计成果运用;
   (五)创新内部审计工作方法和手段,推进内部审计信
息化建设;
   (六)优化公司内部审计资源配置,协调推进审计队伍
建设;
   (七)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管理基本要求
     第八条 公司党委、董事会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
 加强对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质量控制、问题
 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每个季度内部审计机
 构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报告一次,每个年度结束前二个月
 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递交次一年度审计计划,并在每个会
 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报告。
   对于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内
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党委、董事会报告,并同时向
上一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明确负责人,配备与本单位
企业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和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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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企业管理等工作背景。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
当事前征求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十条 公司建立审计人才库,所有专、兼职内部审计
人员全部纳入人才库管理。同时,吸纳具有经营管理、财务、
金融、投资、法律、风控、组织人事、纪检、工程建设等相
关专业背景的其他岗位人员进入人才库。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库内人员的统一调配
使用,并组织对库内人员参加审计项目情况进行评价,配合
组织部门对人才库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支持和保障审计人才库内人员接受
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职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人员专业
技术资格管理,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
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应予以表彰。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
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管理。



             第四章 审计范围和工作权限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审计范围包括:
    1.对公司各职能部门、事业部的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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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所属各级单位的内部审计;
   3.对公司和所属单位设立的联营单位的内部审计。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
位要求,对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政策
措施,以及公司工作部署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
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进
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投资并购、基本建设、重大
修理和更新改造等投资项目的管理及资金使用、大额资金往
来、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
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
计;
   (七)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
行审计;
   (八)上级规定及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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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
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资料。有权要求被
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
书面承诺;
   (二)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召开的有关经营
管理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
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
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联网审计所需的账户授
权、系统文档、技术支持、经营管理活动资料及相关电子数
据,有权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
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
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
予以暂时封存;
   (九)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
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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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
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经营管理规定、经济效益显著、贡
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委、董事会提出
表彰建议。



                第五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重点优先、科
学统筹、分层分类”的原则,编制年度内部审计项目计划,
经公司分管领导及主要负责人审阅同意后,提请公司党委会
和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议批准并上报集团。
    公司年度内部审计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
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审计全覆盖的要求,
合理匹配资源,加强审计项目统筹和审计组织方式统筹。原
则上,同一时间段内不对同一单位、同一事项重复审计。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个工作日
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经单位主
要负责人批准,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按照要求做好迎审
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选派审计人员或调配相关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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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力量组成审计组,审计组成员如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
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开展审前
调查,编制审计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审前培训。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审计工作,获取
审计证据,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
单位商业秘密,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应当及
时编制审计报告,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向内部审计机
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做到事实清楚、内容完整、重
点突出、结论明确、文字精炼、建议可行。
   在确定审计结论时,应当审慎区分工作失误与明知故犯、
探索试验与失职渎职、无意过失与以权谋私,客观公正做出
结论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报告
审理机制,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
并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确认。审计报告经单位内部审计工
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请主要负责人批准签发。
    第二十六条 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
要,可以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
   内部审计机构将内部审计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的,应当明确审计目标要求和重要审计事项,在审计实施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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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中应加强跟踪检查,防范审计风险,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
负责。
    中介机构选用应当符合公司采购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结的审计事项,应当建
立审计档案,并按照国家、集团及本单位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
工作报告,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审阅同意后,提交公司党委会
和董事会审议。



                 第六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建立健
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内部审计结果分析研究、涉嫌违
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和问责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由内部审计机构抓总协
调,同级职能部门协同督办,推进相应管理部门和被审计单
位同步整改的工作机制,确保审计整改落实到位。适时开展
审计整改“回头看”检查,督促被审计单位巩固整改成效、
压实整改责任、建立长效机制。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职责,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
果及时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第三十一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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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问题以及审计整改情况,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
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纪检监督、巡视
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
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及问责共同落实等
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
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于审计中发现的涉嫌违纪
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移送纪检机构。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评估被审计单位内部
审计工作质量的基础上,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
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有效利用内部审计成果。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
委、董事会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
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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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
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
陷害的,单位党委、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
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上级和公司相关规
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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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远海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2018〕92号)同时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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