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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远海科:独立董事关于授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独立意见2020-12-11  

                            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授予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股份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远
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认真询问、积极调查和沟通的基础
上,对公司授予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及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
可在首次授予后的 12 个月内完成预留股份的授予实施。董
事会确定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授予
日为 2020 年 12 月 10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
《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预留股份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
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3、公司和预留股份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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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
成就。
    4、公司不存在为预留股份的激励对象依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核心业务骨
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股份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12 月 10 日,授予价格按照《激
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计算,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23 名激励对
象授予 742,200 股限制性股票。




                                      2020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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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授予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钱志昂:



                   王清华:



                   杨   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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