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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远海科: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年6月)2021-06-17  

                                 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
职权,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
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
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以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需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
    第六条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相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
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
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
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
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
司总股份的 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
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
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
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
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准则,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认为提案内容存在
违法违规或其他不妥当情形的,可以在股东大会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有权在履行职责范围内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并对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提案内容,向股东大会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
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
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六条规
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下午 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并且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
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
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
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最
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
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指明的其他地方。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六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以网络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时,以合法方式登陆公司指定
的网络投票系统并完成投票的人,即视为股东本人或股东的
合法代理人,股东不得以登陆密码泄露或遗失为由否定该等
投票的有效性。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股东以书面方式将遗
失证券账户和密码(或者投票系统用户名)的事实通知公司
的,公司应拒绝承认以该证券账户名义(或者投票系统用户
名)进行网络投票的效力,该股东可通过现场投票或其他方
式行使投票权。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性质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三)对该次股东大会提案的明确投票意见指示;没有
明确投票指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是否授权由代理人按
自己的意思决定;
   (四)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加盖
单位印章。
   第二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
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会议通知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
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签名册上签字。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二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
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
过期、涂改、身份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
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
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传真登记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
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五)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六)投票代理委托书需公证没有公证的;
   (七)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
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
应当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
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八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提
案顺序逐项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
比较复杂的提案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并表决的方式。股
东大会应该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三十九条    股东在审议提案时,应简明扼要地阐明观
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提案可以要求
报告人做出解释说明。
   股东提出质询或建议时,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与会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做出答复或说明。
有下列情形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
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投票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
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立即向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
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七)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采取记名方
式投票表决。每个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情形外,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七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
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但未回避表决,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股东回避。股东对是否应当回避发生
争议时,由其余股东(即:除关联股东及争议当事人以外,
其余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决定是否回避。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
当及时公开披露。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依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应当由独立董
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
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
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
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等不适当障
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表决。
   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
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五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
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
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
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
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
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
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
结果为准。
   第五十四条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网络投票系统对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
   同一股东通过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任
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
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
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
议案,视为弃权。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
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
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
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
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
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
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和执行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
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
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
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
股份及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
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相
关内容。
   第六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
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
体方案。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
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
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组
织实施。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大会决议的
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临时董事会听取和审
议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
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会议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第六十六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
重大信息。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
“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第六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拟
订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