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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远海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2-16  

                                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和《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与上海船研所解除《委托管理协议》的关联交
易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审议《关于与上海船研所解除<委托管理协议>的
关联交易议案》表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在审议该关联交易时回避了表
决。受托管理期间公司仅提供服务并收取管理费,公司不享
有委托管理业务的经营收益,也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不影
响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本次解除委托管理协议是经双方协商
确定的,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会对公司生产
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合法利益的情形。未来公司将专注航运和交通领域的数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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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新转型,通过数字化技术积极赋能赋智行业产业生态。我
们同意公司与上海船研所解除《委托管理协议》。
       二、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二
次解锁期解锁条件达成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不得解锁的情形。
    2、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二次解
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达成,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均满足激励
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
排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综上,我们同意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的 93 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
二次解锁期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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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杨   珉:



                 李佳铭:



                 张志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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