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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维图新: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实意见2022-05-26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审核意见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

对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了核查,并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现发表核

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和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二、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

大误解之处。

    三、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符合条件的公司核心骨干,均与公司

具有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四、上述人员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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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

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

情形,符合《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

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 2022 年 5 月 24 日为授予日,向 139 名

激励对象授予 1,100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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