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传动: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6-10
远东传动 2019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0)-04-171 号
致: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黄国宝律师、陈帅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合
法性进行监督。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董事会发布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
召集,公司已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6 月 9 日上午 9:00 在许昌市建安区昌盛路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
延生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6 月 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9 日上午 9:15 至 2020 年 6 月 9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远东传动 2019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出具的公司全体股东名册、与会人员签署的《签名册》及与会人员身份资料,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情况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
止 2020 年 6 月 2 日下午交易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
查,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共 18 人,代表股份 242,220,71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3.1751%。
(二)、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
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29,475 股,占公司股份总股本
的 0.0409%。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还有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同意列席的其他人员。本所
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
本所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共计 242,450,19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3.216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8 人,代表股份 242,220,715 股,占公司
总股本 43.1751%,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229,4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0409%。本所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
(二)、监票人及计票人。根据本次现场股东大会表决计票方案,每一审议
远东传动 2019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事项的表决票由 2 名股东监票人、1 名监事和本所律师参加清点,并由会议主持
人公布表决结果。
(三)、投票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
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
进行了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共计 7 项。
(五)、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具体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是否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比例
序号 票数 票数 票数 通过
(%) (%) (%)
非累计投票议案
关于公司
2019 年 度
1 242,220,715 99.9054 229,475 0.0946 0 0.0000 是
董事会工作
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9 年 度
2 242,220,715 99.9054 229,475 0.0946 0 0.0000 是
监事会工作
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9 年 度
3 242,220,715 99.9054 229,475 0.0946 0 0.0000 是
财务决算报
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9 年 度
4 242,220,715 99.9054 229,475 0.0946 0 0.0000 是
报告及摘要
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9 年 度
5 242,330,715 99.9507 119,475 0.0493 0 0.0000 是
利润分配的
预案的议案
关于续聘大
华会计师事
务 所 ( 特殊
普 通 合伙 )
6 242,220,715 99.9054 229,475 0.0946 0 0.0000 是
为 公 司
2020 年 度
审计机构的
议案
累积投票议案
远东传动 2019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是否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比例
序号 票数 票数 票数 通过
(%) (%) (%)
7 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应选人数 2 人)
关于选举李
庆文先生为
7.01 公司第四届 242,220,816 99.9054 - - - - 是
董事会独立
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郑
元武先生为
7.02 公司第四届 242,220,816 99.9054 - - - - 是
董事会独立
董事的议案
本所认为,上述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上述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查验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以及其他规范文件的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远东传动 2019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郭 斌
经办律师:黄国宝
陈 帅
2020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