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翔腾达: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2018年7月)2018-07-17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
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金融衍
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业务规则及《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
远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包括
证券、指数、汇率、利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以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
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
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应严格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公司从
事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为人民币远期结售汇、期权、远期外汇买卖、掉期(包括货
币掉期和利率掉期)和货币互换业务。
第四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
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应以套
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等监管机构或是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
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
易。
第六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行
为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的名义或各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
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九条 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中,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
的外币收支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
的谨慎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
款项目时间相匹配。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机构,但公司
所有金融衍生品业务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董事会应在交易金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的权限
内,每年度审议批准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总额度。公司或各子公司可以在经董事
会审批的交易总额度内循环进行操作。年度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30%(含30%)的金融衍生品业务或协议,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对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计划由公司管理层根据财务处市场分析情况提
出,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运作和
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处
公司财务处是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提供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
2、负责识别、度量风险敞口,在与各子公司充分沟通后,拟定衍生品交易
操作方案;
3、协调和组织执行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通过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
务内部控制制度和年度金融衍生品交易计划;
4、协助各子公司选择交易对手,签署金融衍生品交易总协议,统一控制授
信额度;
5、定期提交风险分析报告,并就紧急事件制定应急处理方案;
6、负责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及金融市场的研究,金融信息的收集与报告;
7、负责指导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管理工作的开展和执行;
8、负责制定相应的公司会计政策,确定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
标准。
(二)审计处
公司审计处为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及各子公司金
融衍生品交易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三)董事会办公室
为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履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
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四)各子公司
各子公司如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需依照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
控制制度》及流程,严格遵守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权限和交易计划进行
金融衍生品交易。具体包括:
1、提供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基础数据,包括原始财务数据和风险敞口的动态
信息。各子公司必须与公司财务处及时、准确地汇报相关数据信息。
2、各子公司针对财务预算和经营目标,根据公司经营方案,确定合理的成
本区间。各子公司提请公司财务处审批通过后拟定金融衍生品交易操作方案,向
总经理汇报并履行审批程序。各子公司应严格执行交易结算及交易的后台处理并
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3、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准确
地上报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业务操作流程:
1、财务处负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对标的基础资产的价格变
动趋势进行研究和分析,通过对拟进行衍生品工具套期保值的基础资产进行分
析,根据向金融机构咨询报价,提出开展或终止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建议,并形成
操作方案。
2、财务总监审核财务处提交的交易方案并评估风险。
3、财务总监向总经理汇报并履行审批程序,审批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金额、
交易期限、银行报价以及业务品种等内容。
4、财务处根据经过审批后的交易安排,向金融机构提交金融衍生品业务申
请书,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最终交易价格,报公司管
理层批准后,授权总经理签署相关协议。最终交易价格不得偏离公司审批价格合
理浮动范围。
5、财务处应对每笔金融衍生品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
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6、审计处应定期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
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 财务处应及时跟踪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
及时评估已投资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
交割;特殊情况若需通过掉期交易提前交割、展期或采取其它交易对手可接受的
方式等,应按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对于不属于交易所场内集中交收清算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财务处
应密切关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定期对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履约能
力进行跟踪评估。
第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已投资金融衍生品的特点,针对各类金融衍生品或不
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六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
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
状况等与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
立,并由公司审计处负责监督。
第七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处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
署的金融衍生品协议中约定的标的资产金额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
算。
第十九条 当标的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处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
有关信息及时上报总经理,及时做出判断并下达操作指令。
第二十条 当金融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的,导致合
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超过100万人民币时,财务处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
方案,并上报总经理,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审计处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
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立即商讨应对措
施,做出决策。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应每月出具正在执行的金融衍生品风险分析报告,并报
送总经理及审计处。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金融衍生品交易情况、风险评估结果、
本期金融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
第八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需按照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的相关监管规定及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详细说明金融衍生
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金融衍生品投资相关信息
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金
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在2个交
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交易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
案以及开户文件、交易协议、审批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处负责保管。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