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 浩 律 师 ( 上 海) 事 务 所 关于 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34-1670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星期三)上午 10:00 在江苏省宜兴市经济技术 开发区荆溪北路 8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林琳律师、费原是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 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 法有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法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 即 2020 年 9 月 15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股东大会届 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和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 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现场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 流程、会议联系电话等。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在江苏省宜兴市经济技术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发区荆溪北路 8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9 月 30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0 年 9 月 30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已 按照公告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综上,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 理人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24,080,0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4127%。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9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5,014,752 股, 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565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4、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投票方式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对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投票结果。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9,077,5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99.9934%;反对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6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884,1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68%;反对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 259,090,1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99.9982%;反对 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1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896,7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83%;反对 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17%;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同意 259,090,1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99.9982%;反对 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1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896,7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83%;反对 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17%;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2.3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259,090,1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99.9982%;反对 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1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896,7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83%;反对 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17%;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2.4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 259,090,1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99.9982%;反对 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1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896,7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83%;反对 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17%;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2.5 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 259,090,1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99.9982%;反对 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1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896,7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99.9483%;反对 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17%;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2.6 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 259,090,1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99.9982%;反对 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1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896,7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83%;反对 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17%;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2.7 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表决结果:同意 259,090,1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99.9982%;反对 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1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896,7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83%;反对 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17%;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2.8 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 259,090,1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99.9982%;反对 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1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896,7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83%;反对 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17%;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2.9 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 259,090,1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99.9982%;反对 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1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896,7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83%;反对 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17%;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2.10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 259,089,9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99.9981%;反对 4,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1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896,5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61%;反对 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39%;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 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9,077,5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99.9934%;反对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6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884,1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68%;反对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9,077,5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99.9934%;反对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6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884,1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68%;反对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9,077,5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99.9934%;反对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6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884,1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68%;反对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 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9,077,5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99.9934%;反对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6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884,1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68%;反对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9,089,9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99.9981%;反对 4,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1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896,5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61%;反对 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39%;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 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强 ________________ 林 琳 ________________ 费原是 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