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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延安必康: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1-19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延
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延安
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核实了
有关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有
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关于拟变更公司住所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公司住所能更好地发展公司业务,推动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目标的
实现,符合公司未来经营发展规划。公司不存在利用变更公司住所误导投资者
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住所变更符合公司发
展的根本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变更公司住所,并提交公司 2020 年第八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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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之签字页】




 杜   杰


 黄   辉


 党长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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