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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延安必康:关于延安城投与鼎源投资撤销对公司及股东相关诉讼的公告2021-09-30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21-113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安城投与鼎源投资撤销对公司
                         及股东相关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2日签发传票,延安市鼎源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源投资”)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
状》,因股权转让款事项起诉李宗松、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
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2日签发传票,
延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城投”)向延安市中级
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起诉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延安必康”),延安城投与延安必康因委托贷款纠纷案件要求延安必康归还延
安城投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共计399,005,039.75元;公司于2021年8月3日收到延安市
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1)陕06民初11号、(2021)陕06民初12
号,裁定上述案件中止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重大诉
讼事项的公 告》 、《 关于 重大诉 讼事 项的 进展 公告 》( 公告 编号:2021-063、
2021-094)。

    二、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收到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陕西省延安市
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6民初11号、(2021)陕06民初12号,及控
股股东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沂必康”)出具的
《告知函》。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情况
    (1)原告:延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存荣

    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1
    法定代表人:谷晓嘉
    被告: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宗松
    被告:李宗松
    (2)原告:延安市鼎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亚南
    被告:李宗松
    被告: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宗松
    被告: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宗松
     2、具体内容
    (1)原告延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
有限责任公司、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李宗松借款合同纠纷一
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延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延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1年9月28日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延安市
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
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原告延安市鼎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宗松、新沂必康新医药
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
法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延安市鼎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
日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延安市鼎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
月23日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延安市中级人民
法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
如下:

                                   2
    准许原告延安市鼎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针对该诉讼,公司已收到《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
陕06民初11号、(2021)陕06民初12号,裁定准许原告延安城投、鼎源投资撤诉,
案件已终结,故该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为《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
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新沂必康出具的《告知函》;

     2、《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6民初11号;
     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6民初12号。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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