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对会计政策 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不影响公司当期损益, 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更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吕廷杰、邓鹏、张蕊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