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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深南:内部审计制度2022-06-15  

                                                深南金科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提高内
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
直属分支机构(含控股子公司),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上市公司内部设立的审计机构,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合
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政策,以及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参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进行内部
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接受监事会委托进行审计,并向监事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接受公司总经理委托进行审计,并向总经理报告
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是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
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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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
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
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
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
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
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
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
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
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
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
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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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
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
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
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
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
间。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
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
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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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
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
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 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
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
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
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
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
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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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
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 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
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 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 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
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 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 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
用)。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
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 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 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 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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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
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
度;
    (二) 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
流程;
    (三) 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
责任;
    (四) 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
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
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
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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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应当对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
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一次鉴证,并出
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鉴证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的重大缺陷。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
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 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 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
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当建立
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
处。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
核,评价其工作业绩。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
审计人员,由公司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
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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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违反本规定的,
由董事会责令限期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 按照
前述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深南金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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