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中粮资本: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2020-11-28  

                        股票代码:002423          股票简称:中粮资本          公告编号:2020-028


               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通知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以书面或邮件形式发出。据此通知,会议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 7 名,实到 6 名。骆家駹因目前正接
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故无法出席本次会议,亦未发表意见
和签署会议决策文件。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向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赞成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的《中粮资本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向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公告》。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赞成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的《中粮资本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公告》。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根据相关规则,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因骆家駹
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故无法出席本次会议,亦未
发表意见和签署会议决策文件。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
了独立意见。
    三、《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赞成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董事会聘任姜正华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简历附后),任期至本届董事
会届满。本次聘任后,姜正华女士将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
    四、《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赞成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的《中粮资本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28 日




                                    2
附件:姜正华女士简历


姜正华:
    女,1975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1998 年起先后担任中国水利水电二局人力资源部科员、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7 年担任中粮集团法律部高级法律顾问,2009 年担任中粮集团战略部高级投
资专员,2011 年起先后担任中粮集团战略部并购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6
年起至今担任中粮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部总经理。2019 年 3 月起至 2020
年 8 月担任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2019 年 3 月起至今担任中
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截至目前,姜正华女士不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姜正华女士
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受到中国
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亦不存在被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其他情形。任职资格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
开网”查询,姜正华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