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过审 慎、认真的研究,对公司出售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 65%股权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公司本次出售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 65%股权有利于公司进一步聚焦核 心主业,优化资产结构,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及未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姜付秀 杨占武 赵晶 2020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