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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尤夫: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2021-03-26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 尤夫         公告编号:2021-015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尤夫股份”)于近日
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传票》【(2021)粤 01
民初 228 号】等相关诉讼文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粤 01 民初 228 号;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三: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四:颜某刚
    被告五:梁某红
    2、诉讼起因
    原告主张:
    (1)潍坊银行委托渤海信托向尤夫股份发放贷款
    2017 年 8 月 31 日,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银行”)与渤
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信托”)签订了《尤夫股份贷款项目
单一资金信托合同》,潍坊银行作为受益人委托渤海信托向尤夫股份发放贷款。
同日,渤海信托与尤夫股份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与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
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某刚、梁某红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贷款金额
为 1 亿元,期限为 1 年,保证人为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
    (2)潍坊银行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原告
    2017 年 9 月 4 日,潍坊银行与原告签订了《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确认将
《尤夫股份贷款项目单一资金信托合同》项下信托受益权转让给原告。
    (3)渤海信托与被告签署补充协议
    渤海信托分别于 2018 年 9 月 4 日、2019 年 12 月 19 日与被告签署贷款合同
补充协议、保证合同补充协议,将上述贷款展期至 2020 年 9 月 4 日,保证期间
变更为 2020 年 9 月 4 日起两年。
    (4)2020 年 9 月 29 日,渤海信托向原告发出《信托财产原状返还及债权
转让通知书》,渤海信托向原告按信托期限届满时信托财产现状形式分配了信托
利益,尤夫股份单一资金信托结束,债权及其附有的担保性权利全部转让给原告。
     截至起诉日,被告尤夫股份未按照贷款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贷款本金
及利息,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某刚、梁某红
均未履行担保责任。为此,原告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尤夫股份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 7600 万元及相关利息;
    (2)判令被告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某
刚、梁某红对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五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二、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
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借款属于公司的表内借款,所涉债务均已作相应会计处理,本次公告的
诉讼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
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传票》(2021)粤 01 民初 228
号等相关诉讼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