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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南锗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2年6月)2022-07-01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2年6月30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
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
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除非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否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员工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的发言不代表公司。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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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年度报告说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互动易平台、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
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
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充分利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
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不得在非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
和网站上或其他场所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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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在进行投资者关
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
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四条 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者
关系管理部 。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设置投资者专线咨询电话和传真,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
沟通。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负责接待现场来访的投资者,并做好来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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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预约、登记、记录工作,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
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十九条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为公司指定的信息
披露报纸,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
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
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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