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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杭氧股份: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之法律意见书2019-04-0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之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 8790 1503   传真:0571 8790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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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市国有资本投资
                            运营有限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之法律意见书》
《收购报告书》           指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收购报告书摘要》       指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收购人/杭州资本/申请人   指 杭州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杭氧股份/上市公司        指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
杭氧集团                 指 杭州制氧机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国资委/划出方      指 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收购/本次无偿划转    指 划出方将其持有的杭氧集团 90%国有股权划转至
                            杭州资本持有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
《准则第 19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19 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
企业信用网               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本所                     指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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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之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9H0076号



致:杭州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19号》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接受杭州市国有资本
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收购人”、“杭州资本”或“申请人”)委托,
就收购人作为划入方无偿受让杭州市国资委所持杭氧集团90.00%国有股权而间
接持有杭氧股份54.40%股权,从而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所涉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
要约收购事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充
分核查相关事实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的事项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2、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
的事实,根据现行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所出具。

    3、收购人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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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所必需的一切资料、文件和信息,该等资料、文件和信息以及资料、文件上的
签字和/或印章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
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
瞒、疏漏之处。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于收购人或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有关说明或证明文件发表意见。

    5、基于专业的局限性,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某些涉及相关企业之财务、企业
管理、技术、业务等非法律专业方面的描述,依赖于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的援引,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意
见的任何评价。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
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收购人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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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人为杭州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根据
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本所律师在企业信用网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杭州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
                        91330100MA2CFRGP3C
    码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柳营巷19号201室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金旭虎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股东/出资情况       杭州市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 1000000            100%
                        理委员会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市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委托经营的资产,投资与投资管理及咨询服务,资产管
                        理与处置,股权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未经金融等监
                        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
                        客理财等金融服务);批发、零售:煤炭(无储存),
                        有色金属,钢铁原料及制品,木材,焦炭,纸浆,化工
                        产品及原料、沥青(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
                        黄金制品,塑料原料及制品,普通机械,建筑材料,水
    经营范围            泥,橡胶制品,初级食用农产品(除药品),棉花,饲
                        料,燃料油,石油制品(除成品油,除化学危险品及易
                        制品化学品),玻璃制品,纸制品,五金交电,机械设
                        备,水暖器械,汽车配件,仪器仪表,计算机软硬件及
                        配件,电子产品,针、纺织品;食品经营;货物及技术
                        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
                        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其他
                        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8年11月28日
    经营期限            2018年11月28日至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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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机关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             存续



    2、申请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控制关系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本所律师在企业信用网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为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其股权控制结构图如下:


                         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



                                        100%



                        杭州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3、申请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况

    根据申请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
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下列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况: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
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况,具有实施本次
收购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收购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豁免情形

    1、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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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无偿划转中,杭州市国资委将其持有的杭氧集团90%国有股权划转至杭
州资本持有,杭州资本成为杭氧集团控股股东,并间接收购杭氧集团持有的杭氧
股份54.40%股权,成为杭氧股份间接控股股东。

    因此,本次无偿划转后,杭州资本间接持有杭氧股份54.40%股权,超过杭氧
股份已发行股份的30%。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本次收购将
导致杭州资本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2、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律依据

    《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
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
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申请的,相关
投资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办理:(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根据杭州市国资委《关于划转杭氧集团等部分市属企业国有股权的通知》(杭
国资改[2018]218号),杭州市国资委已经批准将其持有的杭氧集团90%国有股权
无偿划转至杭州资本,从而导致杭州资本间接持有杭氧股份54.40%股权,超过该
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因此,本次无偿划转系经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
转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
过30%,投资者可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款第(一)项规定的可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的情形,收购人可依法向中国证
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三、本次收购履行的法定程序

    1、本次收购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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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18 年 12 月 24 日,杭州资本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杭氧集团股权划转决议》,同意杭州资本无偿划入杭氧集团 90%股权。
    (2)2018 年 12 月 24 日,杭州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划转杭氧集团等部分市
属企业国有股权的通知》(杭国资改[2018]218 号),同意将其持有的杭氧集团
90%国有股权划转至杭州资本持有。

    2、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收购尚需履行以
下程序:需中国证监会对杭州资本豁免要约收购申请审核无异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需中国证监会对杭
州资本豁免要约收购申请审核无异议外,本次收购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需履行的法
律程序。




    四、本次收购不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收购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
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2)本次收购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需履行的法律程序;

   (3)根据杭氧集团的说明及杭氧股份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本次收购涉及的杭氧集团持有的杭氧股份 524754485 股股份,有
13283333 股处于限售期。此外,杭氧集团持有的杭氧股份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
或者司法强制执行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不存在法律障碍。




    五、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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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杭州资本已经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的要
求编制了《收购报告书》,通知了杭氧股份,并公告了《收购报告书摘要》。

    (2)2019 年 1 月 15 日,杭氧股份发布《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
东国有股权划转暨股权结构变更的公告》,披露杭氧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杭州市国资
委决定将其持有的杭氧集团 90%国有股权划转至杭州资本持有。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已经按照《收
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待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
要约收购义务的同意后,其尚需根据《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申请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1、申请人前6个月买卖杭氧股份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申请人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前 6 个月内,未通过
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杭氧股份股票。

    2、申请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前6个月内买
       卖杭氧股份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申请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
系亲属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前 6 个月内,未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
杭氧股份股票。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在本次收购过
程中不存在买卖杭氧股份股票等证券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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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申请人具有实施本次收购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主体资格;

   2、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可提
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的情形,收购人可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3、除需中国证监会对杭州资本豁免要约收购申请审核无异议外,本次收购已
经履行了现阶段所需履行的法律程序;

   4、本次收购不存在法律障碍;

   5、申请人已经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
义务;

   6、申请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买卖杭氧股份股票等证券违法行为。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19 年 3 月 1 日。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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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之法律意见书》(编号:TCYJS2019H0076)的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章靖忠




                                               经办律师:虞文燕

                                               签署:




                                               经办律师:周丽鹏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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