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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杭氧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专项管理制度2021-03-31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专项管理制度
             (2021 年 3 月 29 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上市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

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

总工程师。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

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

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

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

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

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

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上述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

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

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的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份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
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

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由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

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

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

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

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

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

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公司上市满一年前,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六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自其申报

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全部锁定。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可解锁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

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聘任其担任本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上述人员离任后买

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深交所。深交所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

公司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减持: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

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 6 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

间作为 6 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发生前述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

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股 5%以上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子女

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票买卖: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

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

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上述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

行。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

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

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二个交

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五)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

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

    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

公司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

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

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一)减持数量过半时;

    (二)减持时间过半时;

    (三)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时;

    (四)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两个交易日内或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

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

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