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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杭氧股份:2020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4-2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7 楼

         电话:+86 571 87901503        传真:+86 571 8790181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1H0469 号


致: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氧股份”或“公司”)2020年度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定于2021年4月23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
山湖街道相府路799号杭氧股份临安制造基地行政楼A楼会议室召开。浙江天册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氧股份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和《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杭氧股份2020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杭氧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
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5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杭氧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
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杭氧股份2020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杭氧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采取现场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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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1年4月23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相府路799号杭氧股份临安制造基地行政楼A楼会议
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4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年4月23日上午 9:15—9:25,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4月23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1年3月31日在《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公告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时间和网络投票
时间)、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
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 关于《2020年度董事会报告》的提案;
    2. 关于《2020年度监事会报告》的提案;
    3. 关于《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提案;
    4. 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提案;
    5. 关于2021年预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提案;
    6. 关于聘用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提案;
    7. 关于申请综合授信的提案;
    8. 关于《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提案;
    9. 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提案;
    10. 关于2020年度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提案;
    11. 关于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的提案;
    12.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提案。
    上述各项议案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2021年3月31日发布的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等公告中分别披露。其中,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第4、5、6、9、10、11项议案发表
了意见,并在2021年3月31日发布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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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
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37名,代表股份共计640,088,290
股,占杭氧股份总股本的66.3576%;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34名,代表股份共计42,434,139股,占杭氧股份总股本的4.3991%。其中:
    (1)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
代理人共计13名,代表股份共计528,709,046股,占杭氧股份总股本的54.811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24名,代表股份共计111,379,244股,占杭氧股份总股本的11.5466%。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
大会公告中列明的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议案4、5、6、9、10、11需对中小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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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合并统计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情况,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出席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表
决结果如下:
    1. 关于《2020年度董事会报告》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640,088,29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
    2. 关于《2020年度监事会报告》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640,088,29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
    3. 关于《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640,088,29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
    4. 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640,088,29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2,434,1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 关于2021年预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127,2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09%;
反对30,07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弃权176508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2,227,5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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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32%;反对30,0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709%;弃权176,5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4160%。
    6. 关于聘用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640,068,89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0%;
反对1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2,414,7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3%;反对1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4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7. 关于申请综合授信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640,088,29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
    8. 关于《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640,088,29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
    9. 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640,088,29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2,434,1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 关于2020年度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640,088,29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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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2,434,1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1. 关于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640,088,29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2,434,1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2.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635,414,0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98%%;
反对4,497,6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27%;弃权176508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6%。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所有议案均获得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
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杭氧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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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关于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编号:TCYJS2021H0469)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虞文燕


                                                    签署:


                                                    承办律师:周丽鹏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