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棕榈生态 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将审议的《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的关联方申请借款额度的议案》 进行事前审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向关联方中原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申请借款是 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能够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有利于公司经营发 展,属于合理的交易行为,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我们认可该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王曦、吴向能、包志毅、刘金全 201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