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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棕榈股份: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0-11  

						证券代码:002431            证券简称:棕榈股份             公告编号:2019-100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出现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10 月 10 日(星期四)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10 月 1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10 月 9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10 月 1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16 号富力盈盛广场 B 栋 25 楼公司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潘晓林女士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会议总体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34,214,30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9260%。其中,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533,86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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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902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
份数 352,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3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
人共计 7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960,2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646%。其

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或中小股东代理人 1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607,9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40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 352,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37%。
    3、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管及律师事务所代表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
结果如下:

    (一)《关于对项目公司莱阳棕榈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 决 结果 为 :同 意 533,924,007 股 , 占出 席会 议 有效 表 决权 股份 总 数 的
99.9456%;反对 242,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5%;弃权
4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
0.0089%。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69,9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69.7694%;反对 24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2946%;
弃权 4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360%。

    (二)《关于对项目公司宁波时光海湾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 决 结果 为 :同 意 533,924,007 股 , 占出 席会 议 有效 表 决权 股份 总 数 的
99.9456%;反对 242,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5%;弃权
4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
0.0089%。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69,9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2
股份的 69.7694%;反对 24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2946%;
弃权 4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36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王萌律师、郭栋律师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六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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