棕榈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控股股东的关联方对公司保险资金融资事项担保提供反担保的独立意见2020-02-26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为控股股东的关联方对公司保险资金融资事项担
保提供反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
发[2003]5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制度》的
有关规定,作为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为中原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有利于
公司本次保险资金融资事项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项反担保事
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本次保险资金融资事项向中原豫资投资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事项,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次反担保事项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金全、曾燕、胡志勇、李启明
202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