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安医疗:内部问责制度(2014年6月)2014-06-07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机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恪尽职守,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
设,促进公司实现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第三条 内部问责的对象为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
管理人员以及各分支机构负责人。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应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公司内部问责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权责一致,责任与处罚对等原则;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四)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未能尽职履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尽职责,无故不出席董事会、
监事会会议的;
(二)未能认真贯彻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的;
(三)未经董事会授权擅自发表公司负面信息、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未公开重大信息等相关保密事项,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
(五)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
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
政许可有关的文件,以及限制股东权利或责令转让股权等行政监管措施的;
(六)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下发监管关注函或
监管建议函等日常监管措施的;
(七)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等纪律处分措施的;
(八)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采取下发监管关注函或监管
函等日常监管措施的;
(九)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罚款以及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措施的;
(十)相关责任人员因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不诚信行为被监管部门和交易所记入诚信档案的。
第三章 问责机构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问责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
监事会主席担任,成员由总经理、董事、监事组成。
第七条 问责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问责制度实施;
(二)负责公司内部问责的发起、决策和执行。
第八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委员会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职
责、不作为的情况或提供相关线索。
第四章 问责措施
第九条 问责措施包括: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调离岗
位、扣发资金或工资、罚款、降薪、停职、降职、降级、撤职、罢免、辞退或解除
劳动合同等,董事会有权将问责决定文件归入被问责人在本公司工作期间人事档案。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问责结果与公司的绩效考
核、职务晋升等内部激励约束机制挂钩,处罚金额由内部问责委员会视具体情况进
行确定。
第十一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因过失造成经
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公
司制度因素所致的;
(二)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公司的社会信誉或经济损失扩大
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五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三条 启动问责程序:对董事长的问责,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
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和一名(含)以上董事提出;对监事会主席的问责,由两名以
上监事联名提出;对监事的问责,由监事会主席和一名(含)以上监事提出; 对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问责由总经理提出;对总经理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两
名(含)以上董事联名提出。
第十四条 问责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问责委员会组织调查、核实相关情况,进行责任认定,提出处理方案;
(二)问责委员会将处理方案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审批;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根据问责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方案作
出决议或决定。
第十五条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应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避免今后工作
中再次发生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重复发生。
第十六条 问责程序实行回避制度,问责程序启动后,被问责人不再享有与职务
相对应的表决权利,直至问责决定或问责复核决定生效。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 提
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
举报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七条 问责程序启动后,公司问责委员会应将受理证明转交被问责人,告知
其权利义务。公司问责委员会应自受理问责之日责成相关部门配合展开调查,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问责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决定不问责; 本制
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在对被问责人做出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可享有申诉的权利。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
方式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申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在接到申诉
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不得再申请复核。问责决
定做出后10个工作日内没有申请复核的视为没有异议,问责决定生效。
第十九条 涉嫌违反国家法律的,在问责程序结束之后,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问责决定、问责复核决定需要报送证券监管机构的,公司应当于做出
决定后10 日内将决定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按照规定需要披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 年 6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