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要求,以及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九安医疗”)《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 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会计差错更正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 差错更正》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 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提高了公司财务工作质量,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董事会关于该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未损害公司股东的利 益。 [本页为独立意见签字页] 刘军宁 戴金平 夏曙锋 2014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