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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安医疗: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5-05-07  

						       北京 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九安 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 一四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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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10-66523388
            传真:010-66523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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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二〇一四年年度股东大会(“本
次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5 月 6 日下午 14:00 召开,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相关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规则》”)
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国证监会《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
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查阅了相关文件,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当日及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
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1-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4 月 10 日召开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14 年 4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公司上述公告载明了会
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式以及联
系电话、联系人等其他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5 月 6 日下午 14:00 在天津市南开区雅安道金平路三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5 日至 2015 年 5 月 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6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
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5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5 月 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人员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止 2015 年 4 月 30
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名册,现场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股东的
授权委托书及其它有效证件和身份证明等文件的查验,证实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2 名,持有公司 186,960,913 股股份,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2583%。




                                    -2-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
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4 名,持有公司 709,714 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908%。

       此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
议。

    2.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主体资格及会议召集人的
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内容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2014 年度报告及摘要》;

    2、审议《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关于 2014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6、审议《关于聘任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关于 2015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8、审议《关于选举张俊民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表决结果如下:

    1、《2014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表决结果:同意 187,122,313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78%;反对 548,3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29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表决结果:同意 187,122,313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78%;反对 548,3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29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表决结果:同意 187,122,313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78%;反对 548,3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29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4、《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表决结果:同意 187,122,313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78%;反对 548,3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29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5、《关于 2014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 187,122,313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78%;反对 548,3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6、《关于聘任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 187,122,3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78%;反对 548,314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7、《关于关于 2015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
20,705,0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7.42%;反对 548,3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2.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石河子三和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4-
     8、《关于选举张俊民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
187,122,3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78%;反对 548,31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〇一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5 年 5 月 6 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

    (本页无正文,下转签字页)




                                   -5-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二〇一四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王   冰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

                                                                 赵世焰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

                                                                 申文浩




                                                    二○一五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