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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安医疗: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16年10月)2016-10-18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5 号:商品期货套期
保值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
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具体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人民
币外汇掉期业务、外汇期权业务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控股子公
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
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
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均以实际业务或交易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并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
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
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付)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
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额
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为:
   (一) 公司董事长负责审核批准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累计外汇套期保值金
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含本数)的外汇套期保值
协议,该等外汇套期保值协议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核批准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累计外汇套期保值金
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0%(含本数)的外汇套期保
值协议,该等外汇套期保值协议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三)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核批准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累计外汇套期保值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0%的外汇套期保值协议,该
等外汇套期保值协议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数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并
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总经理不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上报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相关责任部门:
    1、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制
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
风险时,及时向财务总监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报公司证券部。
   2、证券部:根据相关制度要求,负责拟定议案,根据相应审批权限提交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事项。
   3、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
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形成相应报告提交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进行
研究与判断,通过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
析,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并形成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
    2、财务总监审核财务部提交的交易方案,评估风险。
    3、董事长、董事会、股东大会在权限范围内审议。
    4、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
构提交外汇套期保值申请书,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
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5、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
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6、财务部应定期出具外汇套期保值报表,并报送董事长及审计部。报表内
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外汇币种、金额、交割择期、盈亏情况等。
    7、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
况告知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
    8、审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的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
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
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
的外汇套期保值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
结算。
    第十八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
及时上报财务总监,由董事长判断后根据审批权限上报。
    第十九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
务部应及时向财务总监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
秘书报告。证券部或董事秘书根据规定按有关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该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
时,公司按有关规定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
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公司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
关议案之后需公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
规定以专项公告的形式披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
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 10 年。
    第二十三条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
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 15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