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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安医疗:关注函回复2020-02-26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注函回复
                    大华核字[2020]001260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
            对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注函的回复




                      目     录                   页   次

一、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天    1-2

       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的回复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
                   对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注函的回复
                                                          大华核字[2020]001260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转来的(以下简称“公司”)贵部下发的《关于对天津

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 137 号)已收悉,对于需

要本所发表专业意见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问题:2020 年 2 月 18 日,你公司对外披露《关于董事长向公司员工发出增持公司股票

倡议书的公告》,称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毅向全体员工倡议在 2020 年 2 月 18 日至 2020

年 2 月 21 日期间买入公司股票,并承诺对连续持有公司股票 12 个月以上且在职的员工净

买入股票产生的亏损,以个人资金予以补偿 50%。

    5、请会计师对本次事项不构成股份支付发表明确意见。

    会计师回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股份支付”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

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根据准则规定,

“股份支付”具有以下特征:

    1、“股份支付”是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只有发生在企业与其职工或

向企业提供服务的其他方之间的交易,才可能符合股份支付准则对股份支付的定义。

    2、“股份支付”以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服务为目的的交易。企业获取这些服务或权利的

目的在于激励企业职工更好地从事生产经营以达到业绩条件而不是转手获利等。

    3、“股份支付”交易的对价或其定价与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未来的价值密切相关。

    本次倡议是九安医疗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毅基于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以及对公司未

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作出的,九安医疗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全体员工均可以按市价从流

通市场购买九安医疗股票,且无交易限制。

    综合上述特征,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毅的本次倡议中涉及的补偿既未与公司业绩挂钩、

也与服务贡献无关,并非出于为公司获取员工服务的目的,故因此本次事项不构成股份支付,

公司不进行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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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华核字[2020]001260 号关注函回复




(本页无正文)



特此回复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0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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