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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江健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1-01-12  

                            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实现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
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委员的
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在审计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
    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
职权;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
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
员会主任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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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所规定的不
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
委员。
    第十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三条 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按照其职责范围进行与其职责相关的查。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如有需要,审计委员会可以
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
提供审计事宜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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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其
他相关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签署意见,
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公司内部审计部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应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
次内部审计报告。
    临时会议须经公司董事长、审计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临时会议既可
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
应于会议召开前3 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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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
各位委员。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
未收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
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四条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
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电话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委员签字。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
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公司非委员董
事受邀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如有必要,也可以召集与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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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
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或就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
出具的任何评估意见,均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
联委员应回避。
    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人数不足审计
委员会无关联关系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
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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