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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江健康: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1-01-12  

                            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

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

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

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

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

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

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

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

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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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

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

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

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

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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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

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

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

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

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门形

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

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

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作出处

理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因净利润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变动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

预告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差异较大是指通过区间方式进行

业绩预计的,最新预计业绩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20%或者低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下

限20%;通过确数方式进行业绩预计的,最新预计金额与原预告金额相比变动达到50%

以上。

   (二)因净资产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原预计净资产为负值,最新预计净资产不低

于零。

   (三)因营业收入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原预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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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预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

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

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

更正公告。

    第十三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

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

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

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裁、董事会

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

任;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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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

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

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

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

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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