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森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5-28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独立
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调整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本次调整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议案,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为推进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顺利进
行,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对发行方案的“发行规模”、“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及实施
方式”进行的调整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后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切实可行;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二次修订稿)及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
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二、关于修订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与相
关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修订的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与相关承诺的议案,符合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修订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
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事项。
三、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具体事宜的议案》的授权,公司本次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议
案在董事会被授权的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关于
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相关议案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卢 勇 刘瑞林 王明强
2020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