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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苏神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3-30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
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公司拟撤回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申请文件并择机重新申报的决
定,是在综合考虑资本市场环境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后提出的,经过了审慎的分
析与论证,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将结合监管政策、资本市场情况、公司战略
规划及发展情况调整发行方案并重新申报。经了解,公司目前各项业务经营正常,
本次撤回申请文件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二、鉴于公司拟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经公司审慎研究并与天津安
塞协商一致,公司决定终止与天津安塞的《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及其补
充协议、《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并就相关事
项签署终止协议。该事项相关提请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会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资格和条件,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方案、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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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
司整体发展方向,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
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涉及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综合考虑
了公司发展战略、所处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
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
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
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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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无正文,为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孙振华:                 严骏:               肖勇波:




                                                     2021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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