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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巨星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8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9  

						                   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8 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杭州
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和公司 2018 年度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
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经建立了完善、有序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
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
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经审阅,
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编制的《公司 2018 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二、关于 2018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我们对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督,认
为: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 2018 年度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
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 2018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的相关决策程序。
    公司在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为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欧洲巨星提供的担保,对全
资孙公司美国 Arrow 提供的担保,对全资子公司香港巨星提供的担保,分别已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同意董事会拟定的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

    五、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9 年度财务
审计工作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浙江省创立时间最早、规模
最大的一家会计中介机构,于 1992 年获得全国首批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公
司改制设立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审计及后续年度财务审计工
作均委托该所进行,考虑到业务的连贯性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在上市公司审计工
作上的经验,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
    六、关于 2019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一)会议审议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能建立激励与约束相
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的激励机制,调动管理层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审议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系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研究制订,董事会针对上述议案进行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该两项议案,同意将《关于 2019 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
互利”的原则进行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价格按市场
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
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八、关于开展 2019 年度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
汇率波动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有一定的必要性。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已
建立了《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以及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我们同意
公司本次关于开展2019年度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九、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日本巨星有限公司、杭州巨星钢盾工具有限公司、龙游亿洋锻造有限公司、
杭州欧镭激光技术有限公司、常州华达科捷光电仪器有限公司均为公司控股子公
司,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其主营业务的拓展,提升其生产经
营能力,提供财务资助具有必要性。
    公司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
财务资助符合公司和子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且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我们一致
同意公司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新修订和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
应变更,并对涉及的相关项目做出相应调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财政部的
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十一、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独立意见
   岑政平先生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其未持有公司股份, 不
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
司章程》所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惩戒。我们同意将岑政平先生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名和表决张瓯先生为公司副总裁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审查张瓯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资料,其具
备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
147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张瓯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专为《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8
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亚尔:                  黄爱华:                 叶小珍: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