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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路通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2年4月)2022-04-28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
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
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
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
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
风险。
    第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
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
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
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
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
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
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
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
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
份予以锁定。
    第十四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
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
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相关规定,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
员前述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
况等。
    上述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
票买卖: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
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包括年初和年末持有本公司
股份、股票期权、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量及增减变动
的原因等。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计划尚未
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
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减持股份的,至少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以书面形式告知
董事会秘书,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
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当减持数量过半或
减持时间过半时,前述人员应书面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同步
披露前述人员的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
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前述人员应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当日
书面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在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增持本公司股份的,应将增持
计划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
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还应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披露上述增持计
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
应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
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
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八条 深交所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规则第二十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深交
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目的、资金
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
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披露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否则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
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
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