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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星光电: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2021-05-11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见证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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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


                                                                   案件编号:B206005


致: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或“我方”)惠承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
委托,指派肖硕彬律师、尤德卫律师参加贵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见
证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
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见证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一并公告。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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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手续时向贵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本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其代理人)自行
负责。
    本见证意见书仅供见证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
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见证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见证意见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
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1 年 4 月 16 日,贵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及第五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十二个事项提交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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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 2 月 6 日,贵司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平
台巨潮资讯网发布《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决议公告》、于 2021 年 3 月 6 日发布《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发布《佛
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佛山
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佛
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通知》”),向全体股东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
议通知,《通知》载明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召开方式、股权
登记日、出席会议人员、投票方式、审议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 15:00 在佛山市禅城区华宝南路
18 号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南区中栋一楼大会议室召开,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王广军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0 日 9:15—9:25,9:30—11:
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1 年 5 月 10 日 9:15—15:00。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通知》所载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
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
时间和方式与《通知》所载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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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与《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议并召集,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和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24 人,代表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144086231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618477169 股 的
23.2969%。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共计 136401451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22.0544%。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公司公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768478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2425%。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 19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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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 633815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248%。其中现场出席 8 人,
代表股份 4445300 股;通过网络投票 11 人,代表股份 1892856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成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议案一:《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议案二:《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三:《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四:《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五:《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议案六:《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议案七:《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议案八:《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预算方案的议案》;
     议案九:《关于继续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议案十:《关于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吉利产业园项目专项贷款的
议案》;
     议案十一:《关于制定公司 2021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议案十二:《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 年-202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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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议案》。
    议案七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西格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晟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需回避
表决,不接受其他股东对该议案的委托投票。
    议案五至议案十二需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贵司已依法公告的《通知》完全
一致,不存在修改原有的会议议案、提出新议案以及对本次股东大会通
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通知》
中列明的十二个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情况,并依法公布
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
与《通知》所载时间一致。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经逐项审议,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就
本次议案的表决结果统计如下:
    1、《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143973831 股,反对 85700 股,弃权 26700 股,同
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2、《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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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同意 143973831 股,反对 85700 股,弃权 26700 股,同
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3、《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43973831 股,反对 85700 股,弃权 26700 股,同
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4、《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43973831 股,反对 85700 股,弃权 26700 股,同
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5、《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3994231 股,反对 85700 股,弃权 6300 股,同意
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1%。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结果:同意 6246156 股,同意股份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5485%;反对 85700
股,反对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3521%;
弃权 6300 股。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6、《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43973831 股,反对 85700 股,弃权 26700 股,同
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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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结果:同意 6225756 股,同意股份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2266%;反对 85700
股,反对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3521%;
弃权 26700 股。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7、《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189236 股,反对 85700 股,弃权 6300 股,同意
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09%。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结果:同意 6246156 股,同意股份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5485%;反对 85700
股,反对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3521%;
弃权 6300 股。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预算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2330975 股,反对 1748956 股,弃权 6300 股,同
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818%。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结果:同意 4582900 股,同意股份
数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总 数 的 72.3065% ; 反 对
1748956 股,反对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27.5941%;弃权 6300 股。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继续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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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同意 143142875 股,反对 937056 股,弃权 6300 股,同
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53%。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结果:同意 5394800 股,同意股份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85.1162%;反对 937056
股,反对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4.7844%;
弃权 6300 股。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10、《关于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吉利产业园项目专项贷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3994231 股,反对 85700 股,弃权 6300 股,同意
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1%。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结果:同意 6246156 股,同意股份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5485%;反对 85700
股,反对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3521%;
弃权 6300 股。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11、《关于制定公司 2021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3994231 股,反对 85700 股,弃权 6300 股,同意
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1%。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结果:同意 6246156 股,同意股份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5485%;反对 85700
股,反对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3521%;
弃权 63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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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12、《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 年-2023 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3994231 股,反对 85700 股,弃权 6300 股,同意
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1%。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结果:同意 6246156 股,同意股份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5485%;反对 85700
股,反对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3521%;
弃权 6300 股。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
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
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亦均具备合法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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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市国星光电
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的签字页)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晓华                                                      肖硕彬




                                                     经办律师:
                                                                             尤德卫




                                                                     2021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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