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高集团: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7-17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亍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接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对会议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基于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
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为出具法律意见,我们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
纸和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文件、关于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3、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有
关规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咨询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
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7 月 16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时在湖南省长沙市金星大道西侧望城段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多媒体
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7 月 16 日(星期四)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7 月 15 日(星期三)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7 月 1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进行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40人,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人,进行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合计44人,代表股份217,033,0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35%,均为公司董事
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召集
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
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其他参与投票的股东以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
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
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出资成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同意票217,033,0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 0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58,904,022股同意,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股反对,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股弃权,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同意票217,033,0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 0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58,904,022股同意,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股反对,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股弃权,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同意票217,033,0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 0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58,904,022股同意,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股反对,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股弃权,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席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
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
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系《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2015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无正文。)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丁少波
律 师: 刘长河
张劲宇
2015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