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60 证券简称:赣锋锂业 编号:临 2019-037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 并终止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暨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 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并终止实施 2017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16 名离职激励对象及 3 名身故激励 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942,000 股;同意公司回购 注销 108 名在 2017 年年度业绩考核中不达标激励对象及 375 名在 2018 年年度业绩考核中不达标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 7,044,298 股;同意公司终止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剩余限制性股票 14,498,072 股。上述全部应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合计为 22,484,37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71%,回购价格为 30.21 元/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审批情况 1、2017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 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 相应报告。 2、2017 年 10 月 25 日至 2017 年 11 月 3 日,公司对 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 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 示期满,监事会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于 2017 年 11 月 4 日公 告了《监事会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 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7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4、2017 年 12 月 13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 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激励计 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17 年 12 月 13 日为授予 日,向符合条件的 33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86.65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 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5、2018 年 5 月 2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 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18 年 5 月 2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 件的 89 名激励对象授予 286.5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 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6、2019 年 4 月 12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 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注 销限制性股票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激励对 象的限制性股票并终止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 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 销 16 名离职激励对象及 3 名身故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 942,000 股;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108 名在 2017 年年度业 绩考核中不达标激励对象及 375 名在 2018 年年度业绩考核中不达标 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7,044,298 股;同意公 司终止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剩余限制性股票 14,498,072 股。上述全部应回购注销已授 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为 22,484,37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1.71%,回购价格为 30.21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 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二、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说明及回购注销数量 (1)激励对象离职及身故 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 公司/ 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中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董事会可以决定激 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 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 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 价格回购注销。 鉴于1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在限售期内离职,3名激励对象在 限售期内身故,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其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合计942,000股进行回购注销。 (2)业绩考核不达标 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 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及解除限售条件”之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中相关规定:公司未满足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 度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未完成业绩承诺的板块/子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该板块或 子公司内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当期拟解除限售份额由公司 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 能部分或全额解除限售当期限制性股票,具体解除限售情况根据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激励对象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 鉴于108名激励对象在2017年年度板块/子公司或个人层面业绩 考核中不达标,375名激励对象在2018年年度业绩考核中不达标,公 司董事会同意对其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7,044,298股进行回购注销。 (3)终止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鉴于当前宏观经济、市场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继续实施本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为避免激励对象受二 级市场股价波动的不利影响,确保激励对象能够更专注地投身于生产 经营工作、努力为公司和全体股东创造价值,公司综合多数激励对象 意见,经审慎论证后同意终止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 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剩余限制性股票14,498,072 股。 上述全部应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为22,484,37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1%。 2、回购价格 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 限制 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的相关规定,由于公司实施2017年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本次回购价格由45.71元/股调整为30.21元/股。 3、资金来源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回购资金全部为公司自 有资金。 4、后续措施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承诺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公 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将继续通过 优化薪酬体系、完善内部激励体系等方式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和核心 业务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1,315,082,519 股减少至 1,292,598,149 股。股本结构变化如下: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2019 年 3 月 29 日) 本次变动增减 股份性质 比例 (+,-) 比例 数量 数量 (%) (%) 一、境内上市内 1,114,896,719 84.78 -22,484,370 1,092,412,349 84.51 资股(A 股) 1、有限售条件 314,323,696 23.90 -22,484,370 291,839,326 22.58 股份 高管锁定股 291,839,326 22.19 - 291,839,326 22.58 股权激励限售 22,484,370 1.71 -22,484,370 0 0 股 2、无限售条件 800,573,023 60.88 - 800,573,023 61.94 股份 二、境外上市外 200,185,800 15.22 - 200,185,800 15.49 资股(H 股) 1,292,598,149 三、股份总数 1,315,082,519 100 -22,484,370 100 (*注) *注:股本结构引用的是截至 2019 年 3 月 29 日的数据,因赣锋转债转股将 导致股份总数发生变动,表格中披露的股份总数将可能与实际股份总数存在一定 差异。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 件。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因激励对象离职、身故、 激励对象业绩考核不达标而不符合激励条件等原因回购相关的股份 支付费用不予计提,并转回前期已计提股份支付费用;本次因终止实 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而回购的股份支付费用,对于公司已 计提的股份支付费用不予转回,对于原本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股 份支付费用在 2019 年度加速提取。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需在 2019 年度加速提取股份支付费用约 14,318.08 万元,将影响公司 当期利润,但不影响股东权益,最终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 报告为准。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 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核心业务人员的稳定和勤勉尽责。公司 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后,公司将继续通过优化薪酬体系、 完善内部激励体系等方式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和核心业务人员的积 极性,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公司仍对未来长期发展充满信心。 五、监事会意见 (1)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已身故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的核 查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鉴于1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在限售 期内离职,3名激励对象在限售期内身故,已不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应当回购注销。监事会同意公司以30.21元/股的价格回购其 持有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942,000股。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 票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程序合法、有效。 (2)关于回购注销业绩考核不达标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的核 查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鉴于108名激励对象在2017年年度板 块/子公司或个人层面业绩考核中不达标,375名激励对象在2018年年 度业绩考核中不达标,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回购 注销。监事会同意公司以30.21元/股的价格回购其持有的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7,044,298股。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 效。 (3)关于终止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授 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鉴于当前宏观经济、市场环境发生了 较大的变化,继续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 效果,公司董事会同意终止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 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剩余限制性股票 14,498,072 股。监 事会经审慎论证后,同意公司终止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并以 30.21 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 14,498,072 股。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 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六、独立董事意见 (1)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已身故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鉴于1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在限 售期内离职,3名激励对象在限售期内身故,已不符合公司2017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宜是依据《2017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作出,同时已获得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没有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 注销已离职、已身故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 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回购注销业绩考核不达标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鉴于108名激励对象在2017年年度 板块/子公司或个人业绩考核中不达标,375名激励对象在2018年年度 业绩考核中不达标,已不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 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宜是依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作出,同时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 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回购原 因、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业绩考核不达标激 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终止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授 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剩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17 年推出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后,鉴于当前宏观经济、市场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继续实施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公司董事会经审 慎论证后同意终止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 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剩余限制性股票 14,498,072 股。公司本次终 止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事宜符合《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及《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回购原因、 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同意 董事会关于终止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4,498,072 股的决定,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取得实施本次回购注 销限制性股票及终止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的合法批准和 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回购数量和价格调整等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备忘录第 4 号》及《2017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限制 性股票并终止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取得股东大会批 准,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 记等手续,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回 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并终止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宜的法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