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事堂:保荐机构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2021-03-3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的核查意见
联席保荐机构
二〇二一年三月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光大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以下合称“保荐机构”)作为嘉事堂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事堂”、“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
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
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嘉事堂出具的《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嘉事堂内部控制的核查工作
华泰联合证券、光大证券保荐代表人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财
务部、审计部等部门以及公司聘请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等
进行了沟通交流,查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等会议记录、内部审计报告、监事会
报告,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对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全面、认真的核查。
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纳入本次评价范围的单位为母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业
务和事项主要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销
售业务、采购业务、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无形资产管理、对外担保、关联
交易、财务报告、合同管理、质量管理、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重大投资、信息
与沟通等内容。
2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重要程度项目 定量标准
重大缺陷 错报≥利润总额的 10%
重要缺陷 利润总额的 5%≤错报<利润总额的 10%
一般缺陷 错报<利润总额的 5%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A.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
制目标。出现下列特征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a.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b.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由于政策变化或其
他客观因素变化导致的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除外);
c.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d.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B.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
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出现以下特征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a.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b.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
c.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
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d.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
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C.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参照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定量认定标准。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A.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
a.公司决策程序导致重大损失;
b.严重违反法律、法规;
c.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d.媒体频现负面新闻,涉及面广且负面影响一直未能消除;
e.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重要的经济业务虽有内控制
度,但没有有效的运行;
f.公司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g.公司遭受证监会处罚或证券交易所警告。
B.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a.公司决策程序导致出现重大失误;
b.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c.媒体出现负面新闻,波及局部区域;
d.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4
e.公司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未在合理期间内得到整改。
C.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三、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四、保荐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截至2020年12月31日,嘉事堂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基
本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董事会出具的
《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保荐机构对嘉事堂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无异议。
5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嘉
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郑士杰 杨 蓉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6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嘉
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 理 王 萍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