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格通信: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4
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广州海格
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和差错更正》及其他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
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决策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二、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能更加客观、公
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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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新春 李映照 胡鹏翔
2021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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