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齐锂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1-24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20
年 11 月 23 日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
读了相关会议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执业资格,在历年的审计工作中,能按照相关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公司审计工作,
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务报表和内部
控制情况发表意见,其在工作中计划安排详细,派驻的审计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
操守,熟悉资本市场,审计工作经验丰富,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独立、客
观、公正。本次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
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
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
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
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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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
潘 鹰 向 川 唐国琼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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