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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申通快递:2022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5-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申

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
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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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中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
议审议的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周一)下午 15 时在上海市青浦区重达路 58 号 5 楼会议室

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2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2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93,265,40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4.8853%。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530,577,0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4.6601%;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26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62,688,35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0.225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

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及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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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 993,127,39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61 %;反对

60,80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1%;弃权 77,2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78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1,793,885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72 %;反对 60,8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982%;弃权 7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47%。

2、审议通过《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993,127,39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61 %;反对

60,80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1%;弃权 77,2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78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1,793,885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72 %;反对 60,8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982%;弃权 7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47%。

3、审议通过《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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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993,127,39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61 %;反对

60,80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1%;弃权 77,2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78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1,793,885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72 %;反对 60,8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982%;弃权 7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47%。

4、审议通过《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993,127,39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61 %;反对

60,80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1%;弃权 77,2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78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1,793,885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72 %;反对 60,8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982%;弃权 7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47%。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同意 993,025,29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58%;反对

238,90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41%;弃权 1,2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1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1,691,785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123%;反对 238,9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3858%;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9%。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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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986,022,77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2708 %;反对

7,165,43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7214%;弃权 77,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78%。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4,689,263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3055%;反对 7,165,4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1.5699%;弃权 7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47%。

7、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同意 989,514,52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224%;反对

3,750,8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3776%;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8,181,016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9435%;反对 3,750,8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6.056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8、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的议案》。

     同意 993,025,29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58%;反对

240,10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1,691,785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123%;反对 240,1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38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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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444,316,32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289 %;反对

240,10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40 %;弃权 76,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7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1,615,785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96%;反对 240,1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3877%;弃权 7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27%。

     关联股东陈德军先生及其关联方陈小英女士、上海德润二实业发展有限公

司、上海德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恭之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磐耀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磐耀通享 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及关联股东熊大海回避表

决。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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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妍婧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杨 璐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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