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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维化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2年3月)2022-03-22  

                               三维化学(002469)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山东三维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东三维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制度第十
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
融券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
也应遵守本管理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了解《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票交易的规定,避免违规交易行
为。



                     第二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规范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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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
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持有、
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为
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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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
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
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三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三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禁止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
在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上述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6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
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6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
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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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
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参照本管理制度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管理制度第十
五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披露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
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
并予以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附件1);在买卖前2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
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附件2),并于申报人所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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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交易时间前将其交于申报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确认函之前,
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证券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参
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对《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
的确认函》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
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管理制度第十五条的情
形,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处 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管理制度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由此所得收益归
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
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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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山东三维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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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买卖山东三维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 )

    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请董事会予以确认。

本人身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___________

证券类型               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___________

证券来源(如适用)

拟交易方向             买入/卖出

拟交易数量             ___________ 股/份

拟交易时间区间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
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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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有关买卖山东三维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

                                                           编号:( )

___________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           年     月    日收悉。

囗 同意您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进行问询函中计划
的交易。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形,董事会
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囗 请您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列规定或承诺:

1.

2.

3.



本确认函壹式贰份,问询人与董事会各执壹份。

                                                        董事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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