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作为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 意见: 我们对《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相关内容表 示认可,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 同意将《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 行审议。 独立董事:陈国福、葛夫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