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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超控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2016-03-31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天职业字[2016]7460-4 号




                            目       录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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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天职业字[2016]7460-4 号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江
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
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
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
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
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强调事项

    我们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如贵公司董事会 2015 年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所述,贵公司于 2015 年收购了无锡市恒汇电缆有限公司、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
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及江苏上鸿润合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收购企业”),
并将其纳入了 2015 年度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
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监管问题解答》(2011 年第 1 期,总第 1 期)的相关豁免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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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贵公司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时,未将被收购
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包括在评价范围内。同样地,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
见》的相关指引,我们对贵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执行审计工作时,也未将被收购公司的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包括在审计范围内。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的审计意
见。




                                             中国注册会计师:        王传邦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        陈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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